廣西高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若幹規定

作者:</span> 發布日期:2014-10-15 浏覽次數:

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,結合高校的實際,對我區高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特作如下規定:
一、高校領導幹部應嚴格執行《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(試行)》的規定,自覺遵守“四大紀律、八項要求”,堅持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;
二、高校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,凡屬重大事項決策、重要項目安排、重要幹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以及國有資産的重組并購等,必須經過學校黨委集體讨論決定,嚴格按規定程序運作,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;
三、高校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,公道正派用人,不越權和濫用職權,不準跑官要官;
四、高校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、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招投标;
五、高校領導幹部不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、個人的現金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,拒絕不了的要立即上交組織,記錄在案;
六、高校領導幹部要嚴格要求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,不準配偶、子女、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;
七、高校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招生政策規定,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,不準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,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、幹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,不準協助、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,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、有價證券,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鈎的任何費用;
八、高校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越權幹預職稱評聘、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的正常開展;
九、高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和兼職取酬,不準組織、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,不得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。高校主要領導不準擔任社會上經營性實體的獨立董事;
十、高校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财經紀律,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政策,禁止各種亂收費;不準擅自決定學校對外融資或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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